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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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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yixingmaoj 2016/3/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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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6 年7月2 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 2006 〕 102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规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类采矿权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第三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规定的科目, 就地及时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专款专用。第四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省、州(市) 、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进行监督,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办理分流, 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第二章征收与缴纳第六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应缴费额以采矿权矿区范围 2 内的占用资源储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缴费额=占用资源储量× 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标准。占用资源储量是指基础储量和内蕴经济资源量。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件。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矿产品价格市场变化情况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占用资源储量, 新建矿山企业以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认的数据为准; 在建或者已投产的矿山企业, 以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经评审备案或者办理占用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准。第八条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州(市)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第九条有关地质勘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对所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备案。第十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应缴费额低于 500 万元的,由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 应缴费额高于 500 万元、且采矿权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3 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 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因扩大矿区范围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对新增资源储量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减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一) 采用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开采、难选冶的矿产资源的; (二) 对尾矿或废石(矸石)进行二次开发利用的; (三)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采矿权人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减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申请减缴费额大于 1000 万元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