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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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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28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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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规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适用本办法。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第三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的科目,就地及时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第四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办理分流,并对本级所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第二章征收与缴纳第六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占用资源储量总量一次核定、分年度缴纳、按经核实的年度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就高计征”的原则进行征收。占用资源储量是指基础储量和内蕴经济资源量。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件。开采矿种未列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率标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地方税务主管部门组织调研,提出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地方税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矿产品价格市场变化情况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占用资源储量,新建矿山企业以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认的数据为准;在建或者已投产的矿山企业,以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经评审备案或者办理占用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准。第八条有关地质勘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所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备案。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有关规定,加强储量的动态监测,执行《矿山储量年报》制度,如实申报年消耗矿产资源储量。每年1月31日以前将《矿山企业年度生产报表》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于每年3月31日以前缴纳上一年度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第九条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第十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年度应缴费额应当按照核定的年度占用资源储量缴纳,具体年度缴费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费额=[核定占用资源储量总量÷矿山服务期限(年)]×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标准;若年度实际消耗资源储量超过年度核定占用资源储量的,按照年度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征收;若年度实际消耗资源储量达不到年度核定占用资源储量的,按照年度核定占用资源储量征收。具体办法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因扩大矿区范围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对新增资源储量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