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研究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务规定,将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已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制度,其目的是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政策。该文回顾了出口退税思想的理论发展,对我国出口退税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统一出口退税方式,实行征退一体化等有效对策。出口退税;问题;研究 。关于出口退税的思想很早就有人提出,法国重农学派的先驱布阿吉尔贝尔最早提出对进口商品征税出口商品免税的思想,他认为,“至于出口税,则丝毫不应轻饶,而应全部取消。因为这是国王和王国前所未有的敌人”。亚当·斯密是集古典政治经济学之大成者,他对出口退税有过较为深入的研究,指出在各种奖励出口措施中,要数退税最合理。商品输出国外时退回其国内交纳的一部分或全部税金,既不会使货物的输出量减少,也不会驱使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投入某些特定产业,破坏社会资本的自然平衡和劳动的自然分配。虽然亚当·斯密首先提出了出口退税的思想,但他仅从自由贸易有利于商品出口的角度考虑,没有从税收来源去认识。直到大卫·李嘉图才从税收来源及转嫁认识出口退税,他宣称如果没有出口退税,那么对出口商品的征税会完全落在外国消费者身上,该国政府支出的一部分就将由外国的土地和劳动所有者负担。但是,如果一个国家闭关自守,不与邻国通商,就不能把税赋的任何部分转嫁出去。因此,从税收方面来看,对出口产品征税是进口也不合理。从道理上讲,出口退税是公平合理的。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历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早期发展:1949~1957年。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的退税税种主要是限于货物税,出口退税的货物仅限于部分出口无利的产品,而且退税额与出口亏损的程度相关,因此,这一时期的退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出口退税,而是为鼓励出口的财政补贴措施。停滞时期:1957~1978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我国的经济基础。在进出口贸易方面,国营外贸企业垄断了进出口贸易。由于国营外贸企业的出口盈亏是由国家财政统收统支的,而我国当时的出口贸易是盈利的,退税与否只是涉及财政内部的税利转移问题。因此,自1957年起财政部废止了关于货物税的出口退税的规定。形成时期:1978~1994年。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对外经济政策开始向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易多元化、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方向转型。从1979年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国务院的领导和支持下,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的征税、退(免)税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改革,以求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的进出口税收制度。对出口高亏产品试行统一减免税;试行进口征税、出口减免税;对钟表等十七种产品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全面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建立与调整时期:1994~至今。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