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释明权在自诉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运用
根据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诉讼模式一般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刑。所谓当事人主义是指当事人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所谓职权主义是指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由于我国诉讼制度受封建专制制度和前苏联法律制度的影响,多年来一直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服务于经济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变革。就诉讼模式而言,总体上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释明权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融合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内容的表现,是对辩论和处分原则的补充和强化,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所提倡的心证公开及心证客观化,体现了司法强制权对人权的尊重。
一、对释明权的理解
1、释明权的概念。所谓法官释明权,是指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修正的诉讼行为。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释明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相关条款的表述中含有类似释明权的意思表示。
2、释明权的法律特征。从释明权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释明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行使释明权的主休是法官;2、释明权只能在审判过程中使用;3、释明权的行使须有当事人陈述不明确、不恰当、不充分的前提存在;4、行使释明权不能背离法官中立原则,仍应受当事人主义的限制;5、释明权体现了法院职权与当事人主义的交错使用,是为达到公正并迅速裁判的诉讼目的;6、释明权是法官诉讼指挥权的一部分,既是法官可以行使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4、释明权的范围。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针对举证,在当事人的举证不能、不充分、不准确时,通过行使阐明权,让当事人改正、补充或提供新的证据。很明显,这是在当事人举证之后,法官对证据审查后对当事人的释明。二是对法律理解不能、不正确而影响主张、诉求正确的释明。三是对诉求的释明,即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主张不明确、不正确的释明。后两种释明即可发生在法官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之后进行,也可在庭审中进行。
二、在自诉刑事案件审判中运用释明权的重要性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对当事人在程序控制权上的主动性要求越来越高,一般当事人往往因为一些客观因素而无所适从,这时,法官的诉讼指引作用就显得重要起来。如在自诉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引入释明权制度,并发挥积极的作用,将具有重要意义:
1、释明权制度强化了法官与当事人“为权利而沟通”的机制,符合作为审判方式改革指导思想的程序正义、司法透明、司法效率等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并能抵消审判方式改革后因当事人法律知识和取证能力欠缺而给整个社会增加的诉讼成本,消除法律文化相对滞后而给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的阻碍。
2、释明权制度有助于规范法官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在改革过程中,有些法官认为既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法官应做到绝对的中立、消极,就像球场上的裁判,任凭双方当事依照诉讼规则在法庭上争斗,谁斗赢,法官就判谁胜诉。这种做法使法官的审判权不能有效行使,审判方式改革也误入歧途。因此,为使法官能有效行使审判权以及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建立释明制度。
3、释明权制度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从而有效缓解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