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8
文档名称:

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事项.doc

格式:doc   大小:135KB   页数:1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事项.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8/7 文件大小:13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事项.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事项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行政处罚共9项1行政处罚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月1F1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木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2行政处罚对侵山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法律】《屮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屮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月1F1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冇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山人民防空工程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Z—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的。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3行政处罚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法律】《屮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屮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济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口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刀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济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卞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4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月1F1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人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口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冇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能的处罚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行政处罚对拆除人民防空丁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n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