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食罚决字〔2019〕154号当事人:西平县谭店乡桂河生活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西平县谭店乡桂河生活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721MA4365NP4L住所(住址):西平县谭店乡桂河村委桂河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志东2019年6月18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平县谭店乡桂河生活超市经营经营的散装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kg。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该批黄豆芽中4-***苯氧乙酸钠(以4-***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9日将检验报告(No:XC19412824463531442)直接送达至当事人。经调查查明,该批不合格的黄豆芽是当事人于2019年6月18日早上购进5斤,,售价1元,获利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其经营者身份。,证明2019年6月18日抽检现场情况及2019年7月29日送达检测报告时的现场情况。,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情况。(No:XC19412824463531442)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西平县谭店乡桂河生活超市是初次违法,进购的当地农户谭付中自己发育的黄豆芽,进货查验时肉眼不能发现其含有禁止使用的物质,并且能如实提供黄豆芽出处,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当地公安部门对发黄豆芽农户谭付中家里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禁止使用的物质。当事人得知销售的黄豆芽检验不合格时,及时张贴召回告示,主动消除危害,期间未有村民报告使用过黄豆芽出现不良反应的,并且当事人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可以依法对当事人西平县谭店乡桂河生活超市从轻处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