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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4/11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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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罚决字〔2019〕196号当事人:西平县二郎供销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721MA3XGBEM9A住所(住址):西平县二郎乡二郎村委十六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闫英慧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日依法对西平县二郎供销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属于保健食品,而该超市食品经营许可项目中未核准经营保健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4日再次对该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仍未变更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我局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书写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的方式取证。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证明西平县二郎供销超市负责人身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情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拒不改正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事实。我局已于2019年10月16日向西平县二郎供销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自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西平县二郎供销超市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依据《食品经营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