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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理化建议(精简版).doc

上传人:wyj199215 2016/4/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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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理化建议(精简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合理化建议建筑合理化建议建筑合理化建议:建筑合理化建议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中国城建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 19870720 19870720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城建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发布第一章序言第一条根据国发 59 号文件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结合建材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建筑材料行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建筑合理化建议。本《细则》适用于建筑材料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条只有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才能按《条例》评奖。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可行性: 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者, 属于一般性意见, 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效益性:是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三条凡在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 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对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者, 均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其内容包括: 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效果; 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本条所说的管理,除含《条例》第二条的、、、、款涉及的管理内容外,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第四条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而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先进技术、经验、成果, 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者,也应视为改进、革新因素。第五条对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国产化, 而带有改进性的办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 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但对实施涉外合同时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第六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 可向外单位提出, 如被采纳, 采纳单位对此提出者, 应视同本单位人员对待。第二章奖金标准的评定第七条凡可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首先根据其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数额,按《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奖励等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 系指扣除改进的实施费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由采用之日起,按十二个月计算。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 由采纳单位自定, 可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节约或创造价值的一般的计算方法如下: 节约价值计算: 1. 工时节约价值=× 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 计算期实际产量- 工艺改革费用工艺改革费用的组成部分, 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者, 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 其它可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如同时有几项节约时, 不要重复计算和重复分摊改革费用。 2. 原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 该物资单价× 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工艺改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