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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论文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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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论文_0.doc

上传人:2786321826 2016/4/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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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论文_0.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论文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应该享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必要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开展以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 大都面临一个相同的难题,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行, 有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 畏首畏尾, 不敢大胆工作, 理论上的困惑直接影响了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澄清这个问题, 对于解决执法工作的后顾之忧,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市管理具有即时性,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处罚,事后可能就难以执行, 例如违章建筑若不及时拆除, 违章户加班加点把房屋建好, 这时行政执法部门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既给拆除工作增加了难度, 造成更大损失, 也易引发群众对拆违工作的抵触情绪。在对运输建筑垃圾、散装流体物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 绝大多数违法者都会拒不接受处罚, 执法队员依据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时已晚, 违法者早就逃得无影无踪, 面对这些管理对象, 城管执法时时处于被动, 很难将处罚落实到实处, 真正行使行政执法权。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权是不完整的, 甚至是软弱无力的, 虽然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到了城管行政执法部门, 执法力度却不但没有加大, 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反而较未集中前有所减弱,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法权,执法工作步履惟艰。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人民法院,. .页脚的例外, 即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 如果没有法律授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力, 就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立这种行政强执行制度的目的,(1) 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力滥用,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2)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二字, 并不意味着强制执行权属于行政机关, 且实行行政手段, 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初步行政决定, 但无权自行强制执行, 除非法律有特别授权。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同样也只有行政处罚决定权而无处罚的强制执行权,表面上看,处罚决定权与强制执行权分离, 制约了权力的滥用, 但这种分离却更多地暴露出其弊端, 行政处罚得不到真正的落实,执法力度大大降低,执法程序过于繁冗,降低了执法效率。二、我国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与实践。我国现行行政强制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 从立法内容上看, 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如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 对滞纳金, 罚款的扣缴。也有对人身和行为的强制措施,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拘留。从执行主体上看, 立法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两大类。(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措施。行政机关自行强制的内容往往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若遇当事人违犯行政法规定, 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页脚等。此类行政强制属于对人身强制的内容。(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看,行政强制主体以法院为主,以行政机关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