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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律师写的法律意见书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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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825790901 2016/4/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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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廖龙根涉嫌诈骗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廖龙根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 2014 年 9月 11 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接受廖龙根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认为, 廖龙根向东莞市华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雄公司) 借款, 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具体理由如下, 请贵院采纳。一、廖龙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华雄公司财产的目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廖龙根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要从其外化行为来综合认定。 1、廖龙根是以自己的真实姓名与华雄公司订立借款合同, 没有虚构姓名或冒用他人姓名等弄虚作假行为。 2、廖龙根及其家人在东莞市拥有相当数量的房产( 据本律师所知有二处别墅和二处商品房) 、多部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且单独投资设立了东莞市焊宏爱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拥有多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有相当充分的履约能力。 3、是华雄公司依约定将借款直接用于代为偿还廖龙根在浦发银行的到期贷款, 廖龙根并没有携款潜逃, 或将借款用于挥霍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廖龙根及其家人银行账户在冻结之前。尙有存款数百万元之巨, 明显可推定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5、廖龙根借款后几天一直在积极与华雄公司协商还款事宜, 在被传唤(实则是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才收到《传唤证》的)前数小时即 2014 年 9月 10 下午, 还与华雄公司重新订立了《借款担保合同》, 该合同第 条规定:“乙方(指廖龙根)如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甲方(指华雄公司) 同意按月利息 20 厘支付费用, 现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先支付 12万元,根据实际用款期限费用,多退少补。”可见连华雄公司也认为仅是民间借贷,还认为收取的 12 万元是预付的利息,即使按华雄公司主张的借款数额 1536 万元按月利息 20 厘计算,也可借款 12 天,即可借款到 2014 年 9月 17 日。华雄公司以廖龙根诈骗犯罪告之公安机关立案, 有报假案或诬告的嫌疑! 因此, 从廖龙根及华雄到的前述外化行为, 均足以判断出廖龙根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至于廖龙根在浦发银行的理财产品资金属于个人资产,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并没有被任何机关或单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廖龙根将该资金转账到其他账户(包括其女儿廖文婷的账户), 或用于偿还其他民间借贷, 或用于清偿其女儿的松山湖别墅的购房款,或用于购买生产设备,或尚存在其他账户上,完全是其基于自身整体利益考虑作出的自由处分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能说,不用于归还向华雄公司的借款,就构成诈骗罪! 三、至于华雄公司称廖龙根曾承诺用银行理财产品到账资金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并将理财资金账户的银行卡、网银“ U盾”, 、相关密码及个人身份证交其保管, 还可以认定为是廖龙根作为委托人对华雄公司的委托授权, 即授权其有权代为操作银行账户转账偿还借款。廖龙根事后在银行挂失并补办银行卡及网银“ U盾”, 重新设置密码, 可以认定为廖龙根取消对华雄公司的授权,取消委托是廖龙根作为委托人的权利,并不违法。即使华雄公司所述属实,廖龙根的行为虽然有悖诚信,但也只属民事违约行为,而不至于入罪,即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其实在现在诚信失缺的当下,此种言而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