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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苏联东欧史研究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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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苏联东欧史研究会章程.doc

上传人:1017848967 2020/8/20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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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苏联东欧史研究会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苏联东欧史研究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苏联东欧史研究会”。第二条本会是中国从事苏联、东欧历史研究和教学以及对苏联东欧历史感兴趣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民间学术团体,属于非经营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科学文化方针和政策,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团结我国的从事苏联、东欧历史研究的工作者,通过开展学术活动和对外学术交流,促进我国苏联、东欧历史研究的发展。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秘书长办公地点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901室。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二)开展苏联东欧历史的普及工作;(三)编印内部交流的学术会刊;(四)开展中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从事苏联东欧历史研究与教学;或对苏联东欧历史有浓厚兴趣并有一定成果。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的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支持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时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