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会性别视角下的性骚扰定义浅析内容摘要: 性骚扰及其立法问题是妇女学界和法学界都极其关注的社会问题。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出发来对国内外学界有关性骚扰的定义进行分类和梳理,总结和分析目前学界在性骚扰定义上的一些特点和异同点,目的在于从各种性骚扰的定义中剖析和归纳性骚扰的实质,为深入研究性骚扰的防治打下基础,进一步推进社会反性骚扰的进程。关键词:性骚扰社会性别性别歧视人格权 2005 年的中国学界对性骚扰话题谈论最多的一年,也是中国妇女研究和发展卓有成效的一年, 2005 年十二月一日通过了包含性骚扰条款的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规定: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从此性骚扰问题在中国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我们也看到关于性骚扰及其立法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性骚扰立法的过程不仅仅有欢呼声还有一片质疑声,立法不是唯一解决性骚扰问题的一劳永逸的方式。性骚扰违法的困境之一就是如何界定性骚扰,什么才叫性骚扰?所以有必要从社会性别的视角总结和厘清性骚扰的定义。一性骚扰的各种定义梳理性骚扰( Sexual Harassment )是一个外来名词,是女权运动的产物,是女权主义法学家与不尊重女性尊严的社会陋习和歧视女性的传统观念斗争的成果。性骚扰概念之所以首先在美国提出,主要驱动力来自于上世纪 60 年代始的女权主义运动和随之诞生的女权主义法学;也来自于法律不得不应对美国日渐突出的性骚扰问题。由于性骚扰的社会性及反常理性,要予以其确切的定义存在相当的难度,这也就导致了学界对于这一概念界定上的多样性。 1 、国际社会对性骚扰的定义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 麦金农是提出这一概念的第一人, 1976 年她提出的性骚扰的定义是: “出于权力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语言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丢失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1 在这里强调的是一种权力不平等下的一种行为。而且也是她推动了美国的关于性骚扰的立法。 1980 年美国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EEOC 给性骚扰的定义为: “不受欢迎的亲近、性要求,以及其它基于性的言语或身体的侵扰行为,而屈从或拒绝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受害人的就业,不合理地干涉到受害人的工作或导致胁迫、敌意或攻击性的工作环境。”2 这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和较有权威性的一个定义。在英国《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中对性骚扰的定义是: “性骚扰是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等。”3 在法国是这样给性骚扰下的定义: “一种侮辱性、侵犯人身尊严和权利的不道德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语言纠缠,调戏侮辱;一类是动手动脚。受害者主要为女性,她们常常由于工作关系而遭到老板或同事的侮辱。”4 2003 年5月 10 日,欧盟委员会对 76/270/CEE 指令进行了修改。修改案对性骚扰的定义为: “施以对方非自愿的身体上或语言上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造成损害对方尊严,名誉,给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耻辱的后果。”5 各级各类国际组织都很关注性骚扰的问题,联合国同样也很关注性骚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