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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机构定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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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机构定级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8/21 文件大小:2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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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石油和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定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石油和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检机构)质量检验水平的捉高,规范企业质检机构的质量检验活动,提高企业满足用户质量需求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质检机构定级是经综合评定后对企业质检机构质量检验能力的级别确定。第三条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企业质检机构的定级工作。第四条企业质检机构的定级由企业口愿中请,经质量安全环保部评审合格后,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颁发定级证书。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在地区或省、市设立若干分支机构,负责本地区企业质检机构定级工作的受理和审核业务。分支机构应配备必需的办公资源和人力资源,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质量安全环保部考核合格并批准。第六条定级评审员由质量安全环保部统一培训考核聘任。评审员可由各地方石油和化工行业组织、石油和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分支机构推荐,或口行向质量安全环保部中请。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企业质检机构的所在单位应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第八条企业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第九条企业质检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资源,以满足公止、科学、独立实施检验工作的需要。第四章中请程序第十条凡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质量安全环保部(或其分支机构)提出中请,填报《石油和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定级中请书》(一式二份),注明中请级别,并提供质量手册或相关文件、程序文件冃录、必备资源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见中请书)。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环保部(或其分支机构)在收到中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中请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岀具文件资料审查的初评意见。第十二条中请企业应在中请时向质量安全环保部(或其分支机构)交纳质检机构定级认定费2000元。第五章评审和发证第十三条质量安全环保部(或其分支机构)根据初评意见,组织有资格的评审人员和技术专家(必要时)组成评审组于企业中请后30日内实施现场评审。第十四条评审组依据《石油和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定级实施细则》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完成(含不合格验证)后7日内由评审组长将评审资料、评审报告报送评审组织单位。第十五条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评审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向中请方颁发定级证书。第六章复査和换证第十六条企业质检机构定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半年之前企业质检机构应向质量安全环保部(或其分支机构)提出复查中请,由质量安全环保部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给予换证。第十七条期满后未提出复查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证书自动失效。第七章监督第十八条企业质检机构获得定级证书后,应接受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企业质检机构在定级证书的有效期内,其所在企业的出厂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在国家和当地政府组织的产品监督抽查中不合格,或在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质检机构已不能满足本办法要求的,质量安全环保部可视情况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定级证书的处罚。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获得定级证书的企业,可将定级证书用于广告宣传、招投标等活动。第二十一条获得定级证书的企业,可将定级证书用于生产许可、质量评价、委托检验等项工作的资格证明。第二十二条获得定级证书的企业在定级证书有效期内,有责任保持并改善其管理和检验水平。第二十三条获得定级证书的企业在其质检机构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通报。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石油和化工企业以及为石油和化工企业提供产品的其他企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负责解释。笫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1H起实行,原《石油和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二石油和化工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定级申请书单位名称: (盖章)申请级别: 申请日期: :::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电话:检验机构负责人:电话:联系人:电话::名,其中:高级工程师助工 名,::□A级□(见附件1)(见附件2)(见附件3)(见附件4)传真:名,工程师名,申请单位代表人(签名):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曰检验产品范围及标准序号产品名称适用标准质检机构丁作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所学专业毕业时间现在部门岗 位从事木岗位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