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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后被企业聘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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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60岁后被企业聘用老翁诉求经济补偿不支持(2011-04-2216:54:10)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原告王永忠,1946年6月26日出生。2001年-2006年6月,其与王兴贵共同为被告镇雄县天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收石料,被告按所收石料数量给付报酬。2006年7月,原告到被告开办的杜家沟沙厂工作,被告每月付原告工资800元。2010年初,被告辞退原告。2010年7月,原告向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为原告缴纳2001年至2010年7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已超过就业年龄为由,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裁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支持其仲裁请求。被告则认为,2001年-2006年上半年,原告向被告承包收购石灰石,被告按收购数量给付原告报酬,双方属承包关系。原告2006年7月到被告建材厂工作吋,其已经超过60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规定,原告已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原、被告属劳务关系。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1年-2006年6月,原告与王兴贵共同为被告接收石料,被告按其所收石料数量给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属委托代理关系。原告2006年6月26日满60周岁,已达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规定,原告已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主体资格。原告2006年7月至2010年初在被告处工作,被告给付原告工资,形成了被告聘用原告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规定,原、被告Z间的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请求被告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为原告缴纳2000年3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I—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永忠的诉讼请求。案件点评木案是一起劳务关系纠纷,原告先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乂向法院诉讼,均要求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来认定其劳动者资格。但是不管是仲裁还是诉讼,他的要求均被驳回,那么,他是否与被告之间成立事实的劳动关系?如果不成立,他该如何维权?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來分析上述案例:1>木案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述是劳务关系?从上述案例可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请被仲裁委以以原告已超过就业年龄,认定原、被告形成劳务关系为由,裁决驳冋。但是原告却坚持认为,他在被告公司工作的事实已经使原被告之间成立事实的劳动关系,被告没有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的具体规定支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