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赣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编号: 号甲方(承包方)名称: 地址: 县 乡(镇) 村 组乙方(受让方)名称: 单位地址: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承包的土地或部分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二、 流转土地的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合同双方约定该土地用于种养、加工。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年(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 ,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四、流转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 甲方将承包的土地 亩流转给乙方,具体为:地块名称四至界限面积(亩)备注五、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1、土地流转费用以付现金方式支付,每亩每年200元,共计 元。付款方式和时间为两年一付,第一期在流转合同签定时付清,下一期在该期的第一年度 12月10日前付清本期流转费,以此类推。2、 土地流转后,涉及该土地的政策性补贴,双方约定:粮补归甲方,其它应乙方享受的归乙方。六、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的,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2、 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帮助或服务,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七、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I在受让的土地上,有权自主组织生产和处置产品。2、 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3、 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受让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4、 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内,经发包方同意,乙方有权自主转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和干涉。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八、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2、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3、 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九、 违约责任:1、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2、 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