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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四厂职工日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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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采油四厂职工日常管理办法
采油四厂职工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日常管理,认真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正确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中原油田各项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法令和规定,进一步促使我厂职工的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日常管理必须在厂统一领导下,坚持深化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教育每个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以岗位说明书为主要内容的岗位职责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合理地利用工作时间,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为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厂职工,其他单位派遣到我厂的劳务合同工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新入厂职工管理
第四条新入厂职工
1、新入厂职工自入厂报到之日起30日内,应签订劳动合同。
2、派遣到我厂的新职工,在规定报到的最后日期,超过15日仍未报到者,厂不予接收。
3、新入厂职工必须进由厂相关部门组织入厂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4、新入厂大学毕业生须由厂人力资源科统一安排一年的轮岗见****且考核评价合格后方能转正、定级,方可参加相关岗位竞聘;考核评价不合格者,延期转正、定级。
5、新入厂操作服务人员,应参加相关岗位的技能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安排到相应岗位;如考核不合格者,应继续培训,厂给予两次考核机会,仍不合格者,厂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全厂各类形式的用工,都要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与油田或劳务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订立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五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报酬确定。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分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同职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分为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在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离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执行;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