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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中的利益相关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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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中的利益相关者.doc

上传人:bai1968104 2020/8/27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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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中的利益相关者.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产重整企业中的利益相关者【摘要】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追逐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背负着越来越多的对于利益相关者和整个社会的责任。可以说,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关乎很多人的前途命运。然而在这个活跃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这个人们眼中的强者也难免伤风感冒,或者大病一场。那么当企业走在破产的边缘而又有希望通过重整焕发生机的时候,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也应主动承担责任,帮助企业摆脱困境通过。【关键词】利益相关者;优先权利;相关责任一、利益相关者主体的优先权利及企业在破产重整中的相关责任利益相关者主体包括债权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职工、政府、供应商、社区、管理人、媒体等。这些利益相关者都与企业及其活动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他们将因企业的良好发展而受益也将因企业的落魄而受损。现有的企业破产理论往往奉行债权人利益本位原则,企业破产可以说是债权人债权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因此在企业的破产中尤其强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新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包括处置抵押资产的权利、清算的权利、重组中的投票权,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通过重整计划。在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管理人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企业的营业和财产进行管理。在债权申报中,破产法还规定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在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除担保债权的限制行使以外,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债务。与此同时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仍需要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关的责任。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责任,违约责任等,无论是利益相关者主体的优先权利还是企业的相关责任,都是破产企业不可逃避的义务。然而这些义务无疑成了破产企业在重整中的巨大负担。因此一旦企业重整失败,利益相关者也必然遭受更惨重的损失。故帮助企业更生是利益相关者保障权益的不二选择与应当担负起来的责任。二、利益相关者主动限缩优先权利的原因1、利益相关者的契约义务。大陆法系通常把“契约”理解为一种协议,是产生、变更、终止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依据民商法理论来说,这种契约就是合同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的,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之外的责对双方都不具有约束力。英美法系对契约的理解则有所不同,笔者认为,英美法系所讲的契约是一种“承诺”。这种契约可以是契约双方的一种交易惯例,也可以是一种长期固定化的,被人们认可的行为****惯。也就是说契约之权利义务不一定必须成文化或明示便可被人认可。当然,契约之达成首先必须是交易各方都预期有利和各方自由的理性选择。回归到现实中来,企业是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集合体,各利益相关者都是基于一定的目的而自愿与企业订立契约,而这种契约并非物质利益的简单聚合,而是在企业获得整体利益之后的权利分配。这种权利分配并不是基于合同而实现的劳动所得、税收收益等合同利益,而是隐含在契约当中的利益。这种契约利益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就是企业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改善人们得生活、对员工进行统一的管理,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为其它企业提供交易的对象、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等。反之,企业也应当从契约中获得对等的利益,那就是在企业身处困境的时候,各利益相关者能够给予企业强势的支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说提到“由于每个人都享有一些天赋的自然‘权利’,因此,他们可以以放弃这些权利为代价而完成契约的要求”。2.“利益长期化”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