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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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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2072510724 2020/8/28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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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完善的投资监管体系,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县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县发改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时,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县财政和审计部门。第四条县发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专业机构咨询评估。根据需要委托县财政部门建立的中介机构库中的造价咨询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等进行审核。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确需工程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与投资绩效管理,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规范设置合同履约条款和违约条款, 监督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及时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对造成多结多付工程款和损失浪费的,要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财审或备案的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进行项目招标、签订合同,否则县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应当以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管理,做好招标控制价编审、询价、结算审核等一系列与投资相关的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工程价款,监理、跟踪审价等中介机构加强对工程变更、签证、进度款支付、竣工图等审核把关。在制定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时约定结算审核核减率超过报审结算造价的,由此增加的审核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价款结算等进行监督;对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第十一条县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建中介机构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核批复。同时要会同审计部门、建设部门加强对组建的中介机构库的监督管理,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严格进行考核管理,及时对其违约行为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单项合同招标控制价(预算)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组织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书,单项合同报审结算造价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从县财政部门组建的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