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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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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意见.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20/8/30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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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意见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意见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意见根据《中共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xx〕19号)精神、《******省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市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备案目的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施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为了保证我区党的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文件精神相一致,维护党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备案范围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应按照本意见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本意见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等方面的文件;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党政联合发布的、主要用来部署政府管理工作、不涉及党的制度建设的文件;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三、备案原则规范性文件备案,坚持谁制定发布、谁报送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一)有件必备。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不能不报、迟报、漏报,坚决防止故意瞒报存疑文件的现象。(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每一件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都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从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规范性文件,要全面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根本上保证备案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四、备案承办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应有承担备案具体工作的机构。区委办公室承办我区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办理。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级本单位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具体事务。五、备案材料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在报送纸质文本的同时,还要报送电子文本。(一)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载明制定机关、印发日期和文件名称。引用的文件名称应当准确、完整。备案报告抬头写“区委办公室”,落款为制定机关办公室,并加盖公章。联合发布的文件,备案报告落款为主办机关办公室。(二)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是报送备案的核心内容,是备案机关监督审查的主要材料。正式文本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应当内容一致。(三)制定说明。制定说明是对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重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