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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区闲置土地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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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区闲置土地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8/30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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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区闲置土地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桂林市城区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高新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政策法规科、土地利用管理科、执法监察科、耕地保护科、规划调控科、行政审批办、执法监察支队、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以及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分别设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专岗(以下简称“专岗”)。各分局均设立一个专岗,市局专岗设在土地利用管理科,分局专岗由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共同组建。第五条市局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分局应积极配合市局专岗开展闲置土地处理工作。第六条市局专岗负责动态巡查任务的分配、督察和结果反馈。市局专岗工作人员要在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将巡查任务分配到相应的分局专岗,并负责督办现场巡查,并按要求按时反馈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局专岗督促、指导各城区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的具体工作,汇总分析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并进行定期通报。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或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不佳、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城区,适时开展实地核查与督办,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第七条分局专岗人员按照动态巡查的内容和上级部门分配的任务,适时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记录巡查结果,上传巡查数据,并按要求及时反馈给市局专岗。开展闲置土地调查核实工作,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并及时向市局专岗反馈处理情况。分局专岗人员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从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提醒其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按期开工或竣工。第八条政策法规科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合规性审查,组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九条规划调控科应当根据全市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使用闲置土地。建设项目用地能够使用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之前,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第十条耕地保护科应核实新增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完成情况,汇总各城区已批准的征转收(用)土地批次汇总材料、批文及图件。第十一条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应按“净地”收储,在拟定的土地出让方案、出让文件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开发土地的动工开发、竣工时限要求。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办拟定《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明确开发土地的动工开发、竣工期限要求,并将该事项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由分局专岗人员上报局行政审批办,局行政审批办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第十三条执法监察科组织开展闲置土地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和检查执法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