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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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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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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加
快闲置土地处置,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新区、市
高新区。
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

第三条 闲置土地的认定以宗地为单位,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
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
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
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相关指标的界定:
(一)宗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
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宗地为单位;土地供
应后,用地已办理分割或合并的,以分割或合并后不动产
权证书登记的宗地为单位。
(二)动工开发日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合同、划拨决定书、用地批文等已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的,按约定时间进行认定。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未核发
交地确认书或者交地确认书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建设用地
批准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颁发日
期确定为实际交付土地日期。公开转让已成交但未办理变
更登记的,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缴齐转让价款之日视为实际
交付土地日期;司法裁定拍卖土地,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签
发之日为实际交付土地日期。
(三)动工开发标准。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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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
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
一。
(四)土地价款。土地价款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
划拨、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地价款,不包括取得土
地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土地价款原则上以划拨决定书、有
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记载的价格为依据,没有明确价格
以土地取得时基准地价为土地价款。
(五)动工开发标准、应动工开发和已动工开发建设
用地总面积、总投资额及已投资额在合同或证书等书面材
料有约定,按书面约定进行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的,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或委
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职能部门
的行为或自然灾害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认定为非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
(一)因供应土地存在土地权利不清晰或未按照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
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
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
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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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
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
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
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第三章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程序

第六条 闲置土地按如下程序认定:
(一)调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疑似构成本
办法第三条情形的闲置土地,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
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
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
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如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