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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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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rdwiirh 2020/8/30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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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清风镇村级财务管理细则(2018年8月版,整理青枫秋帆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实现村级会计核算规范化、财务收支公开化、监督理财民主化,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抑制腐败现象,根据上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镇村级财务管理,坚持“以收定支、集体会审、财务公开”的原则,并实行“村账镇代管”制度。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镇经管站具体负责并实施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工作。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接受镇经管站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四条镇审计办负责全镇各村审计工作。第二章会计账簿第五条村级会计账簿原则上设置设置现金日记账、代管资金日记账或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其中,现金日记账记载村级全部的现金收入,包括村级经营性收入和上缴拨款收入,直接缴存到镇经管站代管资金账户的现金也应记入现金日记账。代管资金日记账或银行存款日记账记入缴存到镇经管站代管资金账户的现金的收支和临时存入银行的现金的收支。对于上级拨付的专款要专门设置明细分类账。严禁任何人将村级收入的现金不记账并滞留在手中超过1天。第六条会计核算科目,包括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等子科目名称由镇经管站按照村级会计核算需要统一设置,村级不得自行设置。第三章收入管理制度第七条村级所有收入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克扣。第八条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开具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凭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或其他票据,严禁收款不开收据。第九条各村所有收入现金必须于当日到镇经管镇全额存入代管账户,或者直接存入镇经管站指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准坐收坐支应缴存资金。其中,收取承包费的,原则上由镇经管站派员现场收取或由镇经管站指派人员收取。第十条各村获得的各种资金,除明确规定给个人之外的,都必须纳入村级收入管理,不得私分。除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外,村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代单位和个人向村民收取任何费用。第四章支出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所有支出发票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发票),内容真实完整,填写准确,印鉴齐全,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和证明人证实签字。凡是不能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的小额开支,必须填制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内容填写详实,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和证明人证实签字,并附详细开支清单或者购物小票、收款收据等。第十二条村级一切费用开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截留收入“坐支”或搞账外开支。各村在结算1万元以上资金时,必须通过镇经管站基本存款账户以银行转帐方式进行结算,严禁采用现金的方式直接收付。第十三条未经审查、审核、审批、复核,无经办人和证明人的各项支出(含往来款项)不准列支。会计人员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审签不按程序、票据不符合规定、内容不齐全的支出不予入账。第十四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一)工资待遇和劳务费:严禁利用村集体资金向领取镇发工资的村干部发放任何形式的工资补助、劳务补助、站岗补助、加班补助、防火补助、误工补贴、不合规福利费等补贴。村临时使用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由村支两委会议研究决定,但不得超过本地劳务市场日工资标准,临时用工人员劳务报酬可按月或者日结算,结算时附详细的人员名单和领取金额。严禁借款、贷款、挪用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劳务报酬。(二)日常公用经费1、办公费。村里购买日常办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