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废弃物的危害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养殖场改造水体污染畜禽粪便和污水任意排放极易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使水质恶化。有些渗人地下水,使地下水丧失了食用功能,严重影响周围农村居民的安全供水空气污染畜禽粪便长期堆放于畜牧场,会向空气中散发许多恶臭气体,其中含有大量氨、硫化物、甲烷等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周围农村的空气,对人畜健康造成危害传播疾病畜禽粪便污染物中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而且还能滋生蚊绳,造成人、畜传染病的蔓延,尤其是当人畜共患疫情发生时,将给人畜造成灾难性的危害。据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资料,由动物传染给人的人畜共患传染病至少有90余种相关政策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确保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实现废水、废气和其他废弃物的循环利用。 禁止将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直接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