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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建议书(精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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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建议书(精简版).doc

上传人:wyj199215 2016/4/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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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建议书(精简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行政建议书司法行政建议书司法行政建议书: 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处罚决定”已经被“核审通过”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也就形同虚设。因此, 新的《规定》要求在案卷制作中补增《行政处罚建议书》作用在于:其一,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正当的权利; 其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执法机关应……司法行政建议书:司法行政建议书国家工商总局于 2016 年 10月1 日起实施总局 28号令,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 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 按照下列方式处理认为违法事实成立, 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我们注意到, 根据该条, 相比以前的案卷制作程序,还应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建议书》,那么该执法文书的法律意义、制作流程以及制作内容又有何要求,下面笔者根据自己个人的观点阐述如下: 一、法律意义按照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 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之规定,办案机构并不需要制作相关《行政处罚建议书》,而是只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一并交与法制核审即可, 司法行政建议书。法制核审完毕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局领导签发《发文稿纸》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案卷制作程序基本结束。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该是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的正当履行之后才能依法作出。但我们看到, 按照原操作程序, 分局负责人未作出对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批准之前,《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就已经通过法制核审和分局主管领导批准了, ,司法行政建议书。既然行政处罚决定已被分局批准了,那么下达相关告知、听证程序就谈不上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处罚决定”已经被“核审通过”了, 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也就形同虚设。因此, 新的《规定》要求在案卷制作中补增《行政处罚建议书》作用在于:其一,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正当的权利; 其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执法机关应依法履行的执法程序。二、制作流程那么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案卷的制作流程应如何操作? 笔者认为应按照下列顺序操作:一、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 连同案卷相关材料一并交与分局法制核审, 法制核审完毕后交由主管局长审阅, 并依据相关违法事实分别作出同意处罚建议或者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