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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系统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调整对照表(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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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系统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调整对照表(2014).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5/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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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系统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调整对照表(2014).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调整对照表
序号
公司法修改前
公司法修改后
业务规则修改前
业务规则修改后
1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七)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七)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部分(三)3中,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部分(三)3中,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