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稿)
与原有规则条文(2009年发布)对照表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
第四章保荐机构 2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2
第六章定期报告 4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7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7
第十章关联交易 9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16
第十三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19
第十四章申请复核 43
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44
第十六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44
第十七章释义 44
第十八章附则 44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44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44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44
附件四(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44
附件四(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44
现有条文(2009年版)
最新修订(2012年修订版)
修订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删除原条文第二款。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10〕355号)对创业板董监高买卖股份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外,取消了董监高买卖股份的报备要求。
第四章保荐机构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为与监管实践一致,将保荐机构意见公布日期从临时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整为与相关临时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依法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依法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由于原条款(十二)(),因此修订后的条款(十二)项中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