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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入股方案.doc

上传人:qiang19840906 2020/9/5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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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入股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A自然人与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C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B以货币出资4000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80%;A以专利和实用新型评估作价投资,占注册资本的20%。但A和B协商,在C公司成立后支付A股东500万人民币。问题:在法律、会计、税务方面如何合法地将500万支付给A股东。【方案一】A以专利投资,评估1000万,投资1000万,占注册资本20%;A与C公司签订实用新型转让合同,以500万人民币转让给C公司,A与C办理实用新型转让,由C公司支付给A500万技术转让费。【利】1、公司对两项专利取得所有权,在会计上可作账为:1000万作为注册资本投资,500万是技术转让费性质。收到技术的一方(借:无形资产-技术使用权1500万)(贷:实收资本1000万,应付账款-投资单方500万),不会有抽逃出资的嫌疑。2、A以专利投资部分,根据财税字[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2005-4-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A以专利投资入股部分,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弊】1、该方案的前提是评估价得达到1500万。2、A以实用新型转让,转让所得收入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在忽略不计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条件下,A需交纳500×5%=25(万元)的营业税,缴纳营业税后,A实际所得为475万元。个人所得税:(475-475×20%)×20%=76(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他实际所得为399万元。A以实用新型转让500万人民币,但需要缴纳101万元的税,最终实际所得为399万元。【方案二】A两项专利评估为1500万,投资入股,占注册资本的30%,在公司成立后,A股东即将10%股权转让给B股东,A取得500万。【利】1、根据财税字[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