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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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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70720( 颁布时间) 20071001( 实施时间)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01 号( 文号) 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经 2007 年7月 16 日省人民政府第 5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7 年 10月1 日起施行。二 00 七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及其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 4 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 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 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 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的管理。飞行管制、安全监管、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气球灌充施放的管理。第五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禁止出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施放气球资质证。第六条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施放 5 日前、施放系留气球应当在拟施放 3 日前, 向施放地的市(州、地)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填写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施放气球申请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受理施放气球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 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拟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 应当持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在拟施放 2 日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施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在拟施放 1 日前作出书面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八条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施放, 并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施放动态; 取消施放时,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第九条施放系留气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适宜的气象条件; (二)在系留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标明施放单位名称; (三)专人将系留气球口系牢,升空到安全位置,确保系留牢固; (四) 系留气球系留点距树木、架空输电线、建筑物以及系留气球间水平距离应当为系留气球升空高度的 1至2倍, 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并设专人昼夜监护值守; (五) 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 150 米, 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 50 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超过地面 50 米的,应当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第十条施放单位应当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储运气体及灌充、回收气球安全保障措施。因大型集会、庆典、宣传等活动需要施放气球的, 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施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障预案,并报施放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施放气球过程中出现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施放单位、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 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 (一)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