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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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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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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
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2]19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科技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科技局,省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科技社会团体,技术贸易机构,中央驻粤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1999]273号)精神,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共同制定了《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地方税务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48号)同时废止。省地税局粤地税发[2000] 21号文有关免征营业税的审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
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工作,统一减免税口径和程序,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减免税的主体和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属免征营业税范围。
二、相关术语解释[引自《营业税税法解析》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专利技术是指符合法律规范的专利技术,并由国家主管部门(专利管理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授予发明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拥有专利技术的技术成果。
3、非专利技术是相对专利技术而言,其所有者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靠自身保密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非专利技术主要包括专有技术。
4、专有技术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须的、未向社会公开、可以通过秘密方式进行转让的技术资料、工艺程序、操作方法,特别还包括某些专利产品或为实现某些具有专利技术的生产方法所必须的技术知识、工艺设计等,这些秘方或工艺未申请专利,但不为外人所知。
5、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6、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让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7、技术咨询是指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8、技术服务是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