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HR政策指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牵动人心,而HR从业者们还需要提前考虑各种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处理的预案。由于本次公共卫生事件非常突然,涉及法律众多且相对复杂,为帮助HR更合规更高效地制定内部政策和处理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关系。一、事件定性首先要知道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有明确:一是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三类);二是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传染病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两类)。目前全国已有30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所以,本次虽然为乙类但纳入了甲类预防控制,且多地纳入特别重大(I级)公共卫生事件,足见其严重性。表1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定性管理等级性质纳入传染病□甲类□√乙类□丙类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甲类□乙类□丙类卫生检疫传染病管理□√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政策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注:全国已有30省份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HR们需要关注《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应条文,尤其关注单位的配合义务、应急处置和避免隐瞒、缓报、谎报等。尤其提醒,隐瞒、缓报、谎报等后果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二、治疗费用我国经历非典之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就医治疗等非常重视,1月2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一是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二是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HR们不必对治疗费用过于担心,通知明确了三点细节,一是个人不用担心(“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异地不用担心(“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医保不用担心(“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表2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治疗费用原则小项文件原文个人不用担心“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异地不用担心“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医保不用担心“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政策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三、工伤认定从2003年抗击非典的经验来看,实际上这里的情形比想象中要复杂。表3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工伤认定情形序号情形工伤认定备注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预防和救治中感染认定工伤人社部函〔2020〕11号文2企业在疫区正常工作的员工感染——3员工受企业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被感染视同工伤*广东、河南等地4员工到疫区支援救助而感染——这种情况非常复杂其中,“员工受企业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被感染视同工伤”仅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部分地方立法中有明确规定。我们分四种情形来看:第一种情形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预防和救治中感染。这里基本上没有争议,因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救治患者的过程实际上是在履行工作职责,2003年非典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当时紧急发文在2003年底前执行“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劳社部发电〔2003〕2号);“对与医疗机构形成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护理工人,在工作中感染非典型肺炎导致死亡的,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确认工作,比照因工死亡,给予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社厅函〔2003〕271号)。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专门发文明确:“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