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招投标活动。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监察局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县计划局负责工程立项、综合验收,县城建局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第六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国债国贷资金、世行、亚行资金、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私企投资资金,建设交通、能源、水利、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桥梁、厂矿、电力、通信、信息网络、防洪、水利设施、科教文卫、体育、旅游、商贸、住宅等必须依法招投标。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投资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装饰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公开招投标。第九条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由3家(含3家)以上企业投标,投资在5O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由5家(含5家)以上企业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除特殊工程外)。第十条招投标程序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程序依法进行。第十一条县监察局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招标之前,必须向县监察局报送工程立项、资金来源等前期准备文件材料。对项目从审批、用地许可、招标公告、报名时限、投标企业考察、资质预审、封标、开标、施工、竣工验收、税费交纳等进行全程监督。第十二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查后按废标处理。未加盖投标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定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两份以上投标文件内容雷同的。第十三条招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投标无效,由监察局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