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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培训教材.doc

上传人:1314042**** 2020/9/15 文件大小:8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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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交通规则民航75号令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航空器活动区特种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第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第六条除经特别许可外,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第七条本规则由民航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车辆第八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过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二)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行驶;(三)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装置,保持齐全有效;(四)挂本规则附录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牌样式》规定的由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车辆号牌及本规则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样式》规定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行驶证并喷涂安全标志;(五)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七)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34米长、25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19米长、18米宽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第九条未挂本规则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牌样式》规定的车辆号牌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经民航公安机关核准,发给有效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此种车辆如需进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应当遵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第十条使用特种车辆灯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二)向左转弯时,开左转向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开左向灯;(三)牵引车在牵引航空器时,开黄色警示灯;(四)引导车“跟我来”灯光标志牌清晰、有效。(五)夜间开顶端照明灯、黄色警示灯、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雾天开防雾灯及黄色警示灯。第十一条需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应当经所在机场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并喷涂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黄色标志。第三章机动车辆驾驶员第十二条民航公安机关负责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本规则附录一(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规定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第十三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车辆停靠航空器时,应当有人指挥;(二)车辆和航空器处于停靠状态时,车辆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驾驶员应随车等候;(三)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辆;(四)驾驶液压装置车辆应当保持液压升降筒和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鸣号后再通知工作人员安排旅客上下航空或装载货物;(五)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六)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第四章车辆行驶第十四条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定的道路上行驶;(二)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并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三)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接近航空器或牵引航空器时,时速按关于特种车辆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四)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五)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时,,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不得从机翼下穿行;(六)除需接近航空器作业的特种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接近航空器。(七)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或在跑道、滑行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航管部门同意,并告民航公安机关知晓,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驶入跑道、滑行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能与航管部门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第十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遇有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时,应当主动减速避让,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第十六条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公安机关和航管部门,并迅速将故障车辆拖离至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第五章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