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常州市2012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甲方(岀租方)与乙方(承租方)签订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房屋的具体情况、在租赁期内双方的维修责任等事宜。合同号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2012年5月修订)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制订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房屋的具体情况:房屋座落房屋所在建筑面积用途结构总层数层数M2备注合计1、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2、 租金总额: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3、 租金的付款方式及期限: 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需交纳水电气押金(大写) 元,租赁保证金(大写) 元,房屋恢复原状押金(大写) 元。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本合同名下相关费用后,甲方应将水电气押金、 租赁保证金和房屋恢复原状押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如本合同为续签合同的, 。三、 在租赁期内双方的维修责任:1、 甲方仅负责对上述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检查维修,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查、拒修。因乙方拒查、拒修造成房屋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修缮困难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第三方的工作。2、 房屋交接时,甲、乙双方核实房屋内外状况并签署房屋交接清单。房屋交接清单对甲、乙双方就房屋内外具体维修项目的责任和义务予以补充说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房屋交接后,房屋内外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于乙方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的维修,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3、 乙方在租赁有效期内负责自行装修及增添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 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四、 合同解除条件:1、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 擅自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的;(2) 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屋,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一个月内仍不予纠正或恢复原状的;(3) 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交付租金,超过三十日仍未履行的;(4)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5) 损坏承租房屋的;(6)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2、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 延迟交付出租房屋一个月以上的;(2) 违反本合同维修约定,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的。五、 有关装修装饰及设施、设备的约定:1、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如确需改变房屋的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并以书面形式报经甲方同意备案后方可施工,涉及需要恢复原状的,乙方还应提供恢复原状的方案,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 非甲方原因,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3、双方合同到期或解除,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