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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报批稿)——家用燃气灶具、集成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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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报批稿)——家用燃气灶具、集成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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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报批稿)——家用燃气灶具、集成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报批稿)——家用燃气灶具、集成灶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报批稿)
GZ39610101家用燃气灶具、集成灶100-2012
家用燃气灶具、集成灶
发布日期:2012年5月17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家用燃气灶具、集成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39610101家用燃气灶具、集成灶100-2012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生产和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集成灶产品的监督检查。本评价规则中的家用燃气灶具是指使用城市燃气,且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1>.23kW的家用燃气灶、使用城市燃气和电能的家用气电两用灶;集成灶是指使用GB/T 。
二、检验依据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CJ/T 386-2012 集成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生产单位: 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样品3台。
经销单位:抽取样品1台。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震动、挤压、雨淋及化学物品的侵蚀,搬运时严禁滚动和抛掷。
四、检验项目
(GB 16410-2007)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检验
样品号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生产许可证号、QS标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A
/
1-3/1
原样

2
标志
名称和型号
GB 16410-2007
A
/
1-3/1
原样
型号编制应符合标准要求


使用燃气类别代号或适用地区
GB 16410-2007







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GB 16410-2007







额定热负荷
GB 16410-2007







制造厂名称
GB 16410-2007







额定电压(使用交流电源的灶)
GB 16410-2007







额定输入功率(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GB 16410-2007







额定频率(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GB 16410-2007







Ⅱ类结构的符号(仅在Ⅱ类灶具上标出)
GB 16410-2007







除铭牌标志以外的标志
GB 16410-2007







制造年、月或代号
GB 16410-2007
B

1-3/1
原样

3
安装使用说明书
安全注意事项
GB 16410-2007

A
/
1-3/1
原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