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2011年办理(高考)“三侨生”
身份证明须知
根据省侨办、省高招委、省公安厅《关于做好2011年广东省“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侨办〔2010〕24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三侨生”(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招生录取工作,现将2011年广州市“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及成人高考、小学、升中等的资格审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时间及单位  2011年我市“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3月15日,逾期不再办理。成人高考、小学、初中、高中“三侨生”证明书办理时间为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广州市侨务办公室统一受理广州市辖区核发“三侨生”证明书(地址:广州市荔湾路147号四楼,电话:81269754)。
    二、“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条件  考生本人凡是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规定的办理时间内向广州市侨办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均有资格办理“三侨生”证明书。
    三、“三侨生”证明书的核发程序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时,由考生或代办人填写《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并在规定时间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时,根据自身身份对照以下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考生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高中阶段才更改为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除外),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复印件上需由经办人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下同)进行审核:①回国定居证明;②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③印有回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④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
    (2)《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或在高中阶段才更改为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须提供考生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本人是归侨的证明(原件),以及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进行审核:①回国定居证明;②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③印有回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及其子女关系的(高中阶段考生父(母)才更改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除外),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进行审核:①父(母)回国定居证明;②父(母)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③印有父(母)回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④人事档案中有关父(母) 是归侨方面的内容。
   (2)《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或在高中阶段考生父(母)才更改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须提供考生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进行审核:①父(母)回国定居证明;②父(母)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