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处断,一般情况下( 即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实行“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 典型立法如修订后刑法第 399 条) 。但如果刑法作了特殊规定,则依照该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可以概括为两类:第一,对有些情形,虽然法律也规定择一罪论处,但该“一罪”是法律明确规定而无需也不能擅自选择: 171 条第 3款, 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的, 伪造货币罪从重;2. 《货币犯罪解释》第 2 条,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购买假币罪从重; 196 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29 条,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收受他人财物的, 仍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但法定刑提高了);5. 第 253条第2款,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盗窃罪从重。对有些情形,法律则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第 120 条第 2款);2. 实施第 140 条至 148 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两高” 2001 年4月9 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条);3. 实施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第 157 条第 2款);4. 为了实施保险诈骗犯罪, 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第 198 条第 2款);5.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 又实施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或侮辱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第 241 条第 4款);6. 为实施其他犯罪( 盗窃罪之外) 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 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条);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 并利用该组织实施其他罪行的(第 294 条第 3款);8.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第 318 条第 2款);9.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第 321 条第 2款);10. 实施刑法第 341 条的犯罪,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 以第 341 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11.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 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又构成受贿罪的( 最高法 1998 年4月6 日《挪用公款罪解释》第 7条)。刑期和有关期限的计算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分别是第 41、 44、 47 条规定) ,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 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 计算起点是一样的, 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 51、 73条) ,不要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