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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与标准》局部修订版与以前版本对照(九月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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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与标准》局部修订版与以前版本对照(九月整理).doc

上传人:去大老虎呀 2020/9/24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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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与标准》局部修订版与以前版本对照(九月整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科研用地)对照表(条文)《深标》(2013年)2019年局部修订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条文),共分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以及其它用地9大类、31中类。、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宗教及特殊性质的用地GIC1行政管理用地行政管理类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主导用途:办公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条文),共分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以及其它用地9大类、32中类。、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宗教及特殊性质的用地GIC1行政管理用地行政管理类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主导用途:办公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GIC0科研用地为科研机构提供的用于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实验室等用地主导用途:科研设施其它用途:宿舍、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避免功能混杂,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专题研究确定。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1)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和三类居住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2)城市主中心和副中心区域内商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其它区域商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70%。3)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4)仓储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物流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10厂房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其中,厂房(无污染生产)、避免功能混杂,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专题研究确定。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科研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1)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和三类居住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