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9年3月31口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口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2009年5月31口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12009年7月1LI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编制和水源保护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供水和用水管理第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六章收费管理第七章法律贾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备项建设用水,满足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木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管理。第三条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县(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木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水行政、环境保护、价格、一卫生等部门按照备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合理开发使用水源,计划川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证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鼓励利用再生水的原则。第五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笫二章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编制和水源保护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行政、供水和国十•资源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屮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 根据当地情况,科学确定用水水源次序,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三) 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备项用水。第八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区由相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行政和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经上报批准后公布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第九条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的监测,对危及水质安全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内防护地带的巡视和对水质的监测,发现危及水质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松花湖等水源地及其上游水域的水质保护。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I—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如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供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投资。第-I•三条城市供水工稈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不具备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囤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建设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安装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必须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应当一户一表。新建、改建、扩建商住综合建筑的,商用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管理计量。水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出户安装在管廊井(室)或者专用水表井(室)内。住宅楼供水管道应当安装进户总阀门。第十六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水发展规划纟R织建设区域供水加压泵站。区域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