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基金法重塑阳光私募、 PE 等纳入监管私募新闻 2010-12-21 09:37:14 阅读 15评论 0字号: 大中小订阅虽然只是修改,但“等于起草了一部新法”,这将对基金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参与起草和修改《基金法》的相关专家告诉《财经》记者。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称“财经委”)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主要金融监管机构悉数参加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起草组,着手对《基金法》进行修改。接近修法的资深私募人士表示,新法草案已形成,进入实质性讨论阶段。参与调研修订的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表示,司法调研将在本年年底前结束。证监会副主席姚刚 12月2日在第九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表示, 证监会将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积极推动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修改。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这三条底线。姚刚提出的上述原则,在本次基金法修订过程中得到体现。《财经》记者获悉,修订后的《基金法》第十一章“非公开募集资金”已草拟完成,首次对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监管要求、合格投资者等做出切实规定; 对“老鼠仓”等欺诈行为,也将从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等多方面进行监管补充。为使公募基金加强公司治理,基金业协会从证券业协会中独立并行使职责, 以及基金此前颁布的第三方销售机构新规,也在此次基金法修改范畴之内。私募纳入本次《基金法》修订,为了适应基金业新局面,新基金法草案将专辟第十一章“非公开募集资金”,对私募基金从登记注册、组织形式、信息披露和合格投资者的门槛等都做了详细的解释。无论投资方向是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还是低流动性的私募股权投资,只要募集方式非公开,都属私募基金。照此分类,不但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甚至基金专户理财等私募证券投资进入监管视野,而且意味着引起广泛关注的 PE监管也将写进《基金法》。李曙光从法律角度解释道,基金分类是以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public offering )和私募( private placement ),而不是以投资目标进行区分。就此,草案提出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对参与非公开募集的机构投资人的资产规模、从事业务和自然人投资者的最低投资规模等设立门槛。某PE人士评论,目前投资过热的 PE市场,的确需要“合格投资者”门槛来降温。此外,李曙光对《财经》记者表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是采取备案制,还是注册制,一直有两种意见。立法者在讨论过程中也参考成熟市场经验。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 》)和此后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中规定,对冲基金和在美国本土资产超过 亿美元的 PE必须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The Securities and mission ,下称 SEC )注册。放眼全球,对于私募基金(包括大部分对冲基金和 PE),从原来的放任自流,到现在的适度监管,已然成为潮流。发达金融市场监管立法的核心问题在于, 如何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既不要过分纵容,也不要放缓发展速度。而中国的现实情况是,金融市场创新严重不足,行业处于幼小期,面临的选择是大力推进发展,还是扼杀其于萌芽状态。前述 PE人士对《财经》记者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刚刚起步,若实行注册制, “很多 PE就没有生存空间了”。因此,李曙光建议,先实行一段简单备案制,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