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系三合所辖区内从事艺术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该校成立于 2004 年12月,于 2004 年12月27日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00 6 年10月25日,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对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进行纳税辅导,告知其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但该校以“不该纳税”为由, 迟迟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也不进行纳税申报,为此,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分别于 2006 年11月17日和 2006 年12月12日向其送达了《丰都县地方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和进行纳税申报。 2006 年12月14日,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但未缴纳税款,对此,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于 2006 年12月18 日向其送达了《丰都县地方税务局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于 2006 年12月19日缴纳了税款后于 2007 年2月12日向丰都县地方税务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丰都县地方税务局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三合税务所作出的《丰都县地方税务局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的决定。 200 7年3月22日,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分别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丰都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 2007 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向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征收税金的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所收取的税费符合标准,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原告的诉讼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该案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 )渝三中法行终字第 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党政小区 26 栋1楼。法定代表人游咏梅,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熊波,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负责人,住(略)。委托代理人邓雅琼,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名山大道 205 号。法定代表人周庶民,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唐保平,丰都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住(略)。上诉人丰都县哆来咪音乐学校(以下简称哆来咪学校)因诉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三合税务所(以下简称三合税务所)税务行政征收一案,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2007 )丰行初字第 5号行政判决,于2007 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 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哆来咪学校于 2004 年12月由游咏梅出资,经丰都县教育委员会批准登记注册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从事非学历的具有收益的教育劳务,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也未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0 6 年10月25日,三合税务所向哆来咪学校送达了《关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教育劳务和养育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哆来咪学校未按该通知要求申报纳税。 2006 年11月17日,三合税务所向哆来咪学校作出了丰地税限改[2006]13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哆来咪学校未按该通知要求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2006 年12月12日,三合税务所向哆来咪学校作出了丰地税限改[2006]23 号《责令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