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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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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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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资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与××× 、××× 、×××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12 )长民初字第 01851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 。委托代理人×× ,系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崔×, ××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被告××× 。被告×××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 以下简称“××× 保险公司”)。住所地: 陕西? 痢料爻嫡敬蠼侄巍? 诉讼代表人×× ,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 。原告××× 与被告××× 、××× 、×××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 2011 年 12 月8 日作出( 2011 )长民初字第 2458 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提起上诉。 2012 年3月 13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2 ) 西民二终字第 00873 号民事裁定, 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 委托代理人×× 、×× 、被告××× 、××× 及被告×××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诉称: 其在乘坐由被告××× 驾驶的面包车于长安区引库路自北向南行驶时, 与××× 所驾被告××× 所有的半挂货车发生碰撞,致包括其本人在内的面包车内乘员均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 两车司机应负同等责任, 其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现因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 、××× 及作为××× 所投保交强险保险人的××× 保险公司至今未能全额赔付其因伤所致相关损失,故起诉要求上列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 元、残疾赔偿金 10056 元、误工费 10400 元、护理费 63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620 元、营养费 325 0 元、护理用品费 2860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2600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1124 元、精神损失费 2000 元,共计 元。被告××× 辩称: 原告所述起诉事由属实, 但原告请求是否合理其愿以保险公司审查意见为准,并同意在保险公司审核认可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 辩称: 其对原告主张的起诉事实及理由均无异议, 对原告各项赔偿要求亦均愿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被告××× 保险公司辩称: 其对原告据以求偿的侵权事实及保险关系并无异议, 但原告主张的相关赔偿项目或损失数额核算有误, 或计算标准缺乏依据, 故对原告相关损失应在依法审核且计算无误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 2011 年5月 20 日 15 时 30 分许,被告××× 所雇司机××× 驾驶××× 所有的陕 A D5586 (陕A 1502 挂) 陕汽半挂货车沿环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 92KM+200 m 处时,适逢被告××× 驾驶陕 A YD456 五菱面包车(车主为××× )沿引库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 及其车内包括原告××× 在内的乘员 5 人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