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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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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我是开始 2020/10/2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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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口贸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产品及其生产所需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含半成品)。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实行严格管理。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禁止进口或国内明令淘汰的民用爆炸物品产品不得实施进口。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从事的每一批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贸易,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逐单申报和办理审批手续。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式样第五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一)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民爆行业发展规划;(二) 企业注册资金大于5000万元;(三) 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具有相应的仓储能力保证;(四) 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犯罪记录,且5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六) 企业5年内在进出口贸易中未曾出现过不良记录;(七) 有5名以上具有民用爆炸物品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为民用爆炸物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有5名以上具有从事进出口贸易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第六条经确认符合第五条条件的企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业务时,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报告及〈〈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一式五份);(二)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四)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 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六) 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须提供进口国的许可证明,以及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七) 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补充材料。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白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二)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白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白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口岸海关凭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进出口审批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第十条进口的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产品及包装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运输和储存标准;(二)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方面的标准; 、(三) 产品使用说明必须有中文版本。第^一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装卸港口、车站或机场,应当选择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爆炸危险物品储存和装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