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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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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0/2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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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政策法规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在我省境内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印花税实行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据实征收可采取 与自"纳税和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可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征收方式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并通知纳税人。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第四条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资料完整、应税凭证保存齐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管理规范的纳税人可采取与自”纳税。第五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准, 发给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后,可汇总缴纳印花税。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原定征收方式,按照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纳税人申请核定比例征收的。第七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适用比例。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应按件据实贴花完税。 第八条对于记账确有困难或账簿混乱,购销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据实征收或者按核定比例征收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印花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年纳税定额。个体工商业户的年纳税定额不得低于10元。第九条印花税的核定期限一般为一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重新认定或调整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调整确定。 第十条实行汇总缴纳和核定缴纳的纳税人应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并于次月 10日前缴纳税款。实行兰自纳税和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完税情况报告和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相关权利许可部门代征印花税。 第十二条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单位或个人代售印花***,并按规定付给代售手续费。 第十三条凡代售印花***者,应先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代售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签订印花***委托代售合同,并发给代售许可证,代售许可证应悬挂于印花***代售场所,以备查验。 代售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税款。不足200元的,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税务部门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发放),由财务部门对合同、协议等应税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