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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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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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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赋予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第三条(登记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码登记手续: (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协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沪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者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驻沪机构。第四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代码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管理代码工作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代码制度; (二)划分各类代码的区段; (三)核准代码登记申请,赋予代码,颁发代码证书; (四)建立本市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有关代码信息服务; (五)管理、监督、实施与代码制度有关的工作。市技术监督局可以委托区、县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代码登记、管理工作。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代码登记工作。第五条(代码登记申请) 本市各类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代码登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设立的组织机构尚未申领代码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代码登记。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由市技术监督局另行规定。第六条(对申请代码登记的核准)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准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第七条(代码的分类) 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第八条(代码证书的颁发) 代码证书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技术监督部门对经核准赋予法人代码的组织机构,应当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人代码证书》;对经核准赋予非法人代码的组织机构,应当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代码证书》。第九条([1][2]下一页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效力。组织机构可以申领代码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第十条(代码证书的换领)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技术监督部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