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节总论一、程序正义(1) 自己不得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2) 在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作出决定时, 不得单方接触; (3) 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之意见。为了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 行政程序法设置了以下制度: a. 情报公开制度: 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 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b. 告知制度: 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 c. 听取陈述和申辩; d. 职能分离制度: 例如调查控告职能和作出处罚裁决的职能分离; e. 不单方接触制度( 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为)。 f. 回避制度。任职回避、地区回避和公务回避。 g. 记录和决定制度。过程应有记录, 意见应有书面决定; h. 说明理由制度( 事实根据、法律依据、政策考虑等)。 i. 时效制度: 实施行政行为应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j. 救济制度: 声明异议、行政复议、行政复核( 含复查、审查)、行政诉讼等。二、行政主体定义: a. 享有公共行政权力, b. 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c. 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我国, 主要是两大类: 行政机关(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学位授予是属于行政职权, 曾发生过行政诉讼。第二节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设定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程序法定( 程序违法, 处罚无效)。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 同一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时, 行政拘留应相应折抵刑期; 行政罚款应相应折抵罚金。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保障权利原则; 6、职能分离原则: ①调查权和处罚决定权分离;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③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银行缴款)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自由罚财产罚行为罚( 能力罚) 行政拘留;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其他: 劳动教养; 驱逐出境、没收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禁止入境或出境、限期出境 2、行政处罚的设定①法律的设定权。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②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A. 可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 B. 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具体规定。授权立法但书: 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③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A. 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B.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具体规定。④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A.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仅能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 B.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与适用(一)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事业组织; 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人员; 有条件组织技术检查或者鉴定。) (二) 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的规定: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与刑法同);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自控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连续状态的, 从终了之日起算。四、行政处罚的程序(一)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当场制作决定书, 简易程序所针对的处罚类型仅限于罚款或者警告。 3 个条件:①违法事实确凿;②有法定依据; ③符合种类和幅度要求: 个人罚款 50 元以下, 组织罚款 1000 元以下或者警告。程序: 表明身份; 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制作处罚决定书和备案。 2、一般程序, 也称普通程序( 含听证程序) ①步骤: a. 立案; b. 调查取证; c. 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d. 作出处罚决定; e. 送达。(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组成部分, 在部分情况下才出现: ①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②当事人的请求。步骤: 告知听证权、提出听证( 告知后 3 日内)、通知听证( 听证 7 日前)、举行听证会。 a. 本案调查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 b. 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