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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罪刑相适应犯罪学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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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罪刑相适应犯罪学意义.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10/5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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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罪刑相适应犯罪学意义.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小议罪刑相适应犯罪学意义摘要何谓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不相适应将如何影响犯罪行为的生成,应如何运用罪刑相适应原则来科学认识和预防犯罪,针对以上三个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犯罪学的重要意义。关键词罪刑相适犯罪学意义中图分类号::A一、罪刑相适应的内涵要研究罪刑相适应的犯罪学意义,首先要明白何谓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具体来说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根据犯罪的轻重和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轻重,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反对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畸重畸轻、罚不当罪的现象发生。它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即"罪行”即行为人实施的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是行为人接受刑法惩罚的必要条件,因此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虽然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是犯罪行为但是接受惩罚的却是犯罪人。因此,在对犯罪人施加刑罚的时候,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要素。故应承担刑罚不仅仅取决于犯罪行为,还受到行为人的其他表现影响,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事后的自首、立功以及是否是累犯等,这一系列行为的综合才体现出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刑罚的轻重也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二、刑事立法反应中对罪刑相适应的把握与犯罪生成立法的本意在于抑制社会成员实施某些行为的意念和动机,刑事立法的本意则在于抑制社会成员实施某些统治阶级认为是犯罪的意念和动机。但在不少场合下,立法者的这一初衷反而容易诱发人们去实施他力图禁止行为的强烈动机。正如贝卡利亚所睿智的指出的那样:“走私罪也是法律自身的产物。因为关税越高,渔利也就越多。随着警戒范围的扩大,随着违禁商品体积的缩小,人们更热衷于品尝走私,实施这种犯罪也更便利。”当某个可能会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的时候,实施该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又大于实施该行为所得到的的应有惩罚,毫无疑问人一般会选择为该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贝卡利亚还说过:"一般来说,抢劫是一种产生于贫困和绝望的犯罪,是不幸者的犯罪。”一个即将饿死的人,若他抢一个面包保住自己性命不至于被饿死而他所得到的惩罚只是警告的话,那么他有什么理由不去抢这个面包呢?同样一个即将饿死街头的人,若他抢一个面包保住自己性命不至于被饿死而他所得到的惩罚是死刑,同样是死,与其当个饿死鬼还不如吃饱了再上路,那么他有什么理由不去抢这个面包呢?以上所举的贝卡利亚的两句话和所对应的两个事例都说明了罪刑应当相适应。正如一句西方法谚所说的那样:“法律不应该成为罪恶的耻辱”。立法上的疏忽所导致的罪刑不相适应,罪重或罪轻都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就像抢面包的人一样,处罚过轻会导致犯罪行为即抢劫行为的发生,处罚过重也会导致抢劫行为的发生。同样有关禁止毒品、赌博、卖淫、色情读物等方面的法律,若刑罚的设置不当,客观上同样具有诱使人们去从事和实施这些犯罪的功能。因为随着禁止的力度加大,在风险加大的同时预期的暴利也将更多,实施这类行为的动机也就更强烈。一旦立法上出现疏忽,在刑罚的设置上过重或过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