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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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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10/5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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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确保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时效性,完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惟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组织机构公共信息卡,分别作为组织机构代码标识与公共信息的载体。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理、应用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第五条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准确、高效、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成立或者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第七条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一) 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书;(二) 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副本或者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三)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组织机构申请之日起10口内,对其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公共信息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颁发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经济类型、经营或者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或者登记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手续。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Z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手续。第十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公共信息卡损毁或者遗失的,组织机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补发手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公共信息卡遗失的,组织机构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第十一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实行定期检验制度。组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检验手续。第十二条税务、工商、人事、民政、金融、社会保障、计划、统计、财政、经贸、外经贸、公安、海关、科技等对组织机构信息需求量大的部门在各自管理活动中,应当应用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的具体应用范围和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组织机构代码应用部门在行政管理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查验相对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公共信息卡获取基础信息,实现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资源共享。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查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公共信息卡费丿IJ0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网络系统的止常运行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伪造、买卖、出租、出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不得使用失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