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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务及会计处理.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5/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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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资产收购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资产收购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本案例是在之前阅读了龚厚平老师和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老师的文章的基础上,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会计处理内容和笔者个人对《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理解,整理了这个案例。
请各位老师和网友多提宝贵意见。
曹磊
邮箱:******@yahoo3>
2008年12月,B企业将非现金资产(见下表2)转让给A企业,A企业支付本企业控股子公司股权和非股权支付额(见下表1),完成资产转让。
表1:A公司(受让方)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
计税基础
公允价值
股权(控股子公司股权)*
400
400
900
债券
50
50
100
合计
450
450
1000
注:A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按成本法核算。
表2:B公司(转让方)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
计税基础
公允价值
备注
不动产
400
400
800
转让
设备*
150
300
200
转让
转让资产小计
550
700
1000

现金
50
50
50

资产合计
600
750
1050

注:B公司设备会计处理为加速折旧,多计提的折旧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
特殊税务处理的比例计算
1、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占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1000÷1050×100%=95%>75%
2、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占其交易支付总额比例
=900÷1000×100%=90%>85%
假设其它条件亦符合文件规定,上述B公司的资产转让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受让方、转让方的资产计税基础及财税处理
1、B公司(转让方)
非股份支付确认所得= (1000-700)×100÷1000 =30
股权计税基础=700+(100-30)=630
债券计税基础*=70+30=100
注:文件第六条第六款:“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本例中非股权支付确认所得30,调整债券计税基础30。
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例中按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
会计分录:
借:股权 900
债券 100
贷:不动产 400
设备 150
营业外收入 450
注:1、营业外收入450中,其中:300为特殊资产收购,暂不确认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