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及税务处理
第一章增值税
一、增值税概述
(一)含义: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1、理论的增值额:v+m
2、生产经营单位增值额:生产经营过程中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类似理论上的增值额
3、生产全过程的增值额:各环节增值额的总和,当于最终商品销售价格。
(二)各国增值税制的比较
1、实施范围不同:全面实施:各行各业全部实施;
工业制造环节
局部实施:工业制造与商品批发环节
工业制造、商品批发、零售及服务业
2、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不同:
生产型增值税: C/2+V+M; 收入型增值税:V+M; 消费型增值税:V+M/2
3、税率多寡不同: 单一税率:所有税目只有一种税率;
我国:基本税率和低税率两种
4、征收方法不同:直接计算:加、减(扣税法):
间接计算:税额抵扣(扣税法):凭发票抵扣
(三)我国现行增值税:生产型和有限全面型
(四)增值税的优点:
1、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分工与协作
2、征收范围广,收入稳定可靠
3、有利于促进对外交流:出口退税,鼓励出口,增强竞争性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装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1)主观标准: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客观标准:按经营规模大小,以年销售额多少来确定。
A、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劳务的纳税人:100万元/年
B、货物批发、零售:180万元/年
C、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劳务行为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除小规模纳税人之外的企业、个人和企业性单位。
3、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征收范围)
1、一般规定:销售或进口货物:除不动产以外所有用于销售的商品。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包括在内。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受托方的原料、材料;
受托方的加工费、修理费等。
2、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
(6)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不属于增值税范围的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4)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5)国家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所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去得的工本费收入
(6)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收入。
3、特殊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A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B销售代销货物;
C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D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E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无偿赠送给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生产、批发、零售:视为销售行为:交税
其他企业和个人:不视同,不交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
单独核算:分别计征,
不能单独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采选产品等。
(5)盐
(6)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4% 其他:6%
4、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出一部分国家特殊规定外)
注意:若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本别计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额的计算有两种方法:
扣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