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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解释(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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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解释(四).doc

上传人:beny00001 2020/10/7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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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解释(四).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计价解释(四)1、根据省厅建价(2016)154号文第二条的解释,2016年4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结束送审的项目(按照原计税标准招标的项目),结算审计时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调整(只调整税金)?还是不调整?答:税收政策以税务部门的解释为准。计价根据我市住建价[2016]3号文:凡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而涉及造价调整的,结算时均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2、关于人工指导价,省住建厅建价【2012】633号文件:“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时,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市住建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住建价〔2012〕19号文)将人工指导价作为可调价要素,承包人承担风险幅度值5%;工价【2013】16号文中“参照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材料差价的调整办法。在与风险费用比较时,将人工工资指导价引起的人工费及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差价与主要材料的差价合并计算。”在执行人工指导价时,参考哪一份文件?答:我省自2013年3月1日起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由政策性调整改为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发布一次指导价,而材料指导价格由各市每月发布。鉴于人工价格的特殊性,且我省人工价格还未完全放开,省厅发布的人工指导价格调整,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应承担此项风险。我市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此不一致的,均按此解释执行。3、工价[2013]16号文明确“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产生的差价”的计价原则是:期间造成的差价均应调整,承包人有损失的,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比如:某工程15年2月招标,合同约定3月开工,由于发包人原因,推迟到15年5月开工,请问差价如何调整?期间造成的差价是否要承担或受益5%?答: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产生的差价(5月减2月)均按实调整,施工期的价格与调整后的价格进行比较。文件的精神是:5%的差额概念只针对施工期,不针对开工前。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价〔2010〕494号文规定: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省厅建价〔2011〕812号文规定:原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让利部分,请问这两个文件分别如何理解?答:省厅建价〔2010〕494号文的同比让利,是指按百分比让利;省厅建价〔2011〕812号文的应扣除原让利部分,是指直接调整指导价之间的绝对值差额。5、扬尘排污费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征收,在我们编制标底过程中,这一项费用是否需要考虑计取?这项费用是否包含在现有规费的工程排污费中?答:《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府规字[2015]8号)规定,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如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缴纳的,按住建价[2014]4号文中关于工程排污费的规定执行。6、在招标时明确不计取考评费的,经相关部门核定考评费费率,请问结算审计时是否按相关部门核定考评费费率计取考评费?答:考评费是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组成部分,属于不可竞争费用,结算时,应按相关部门核定的考评费费率计取。7、2010年10月信息价中模板为模板材2014年5月信息价中模板是复合木模板两者单位不一样名称不一样是否能作为对应项调差如若不能此时间段的模板调